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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登記,讓土地動彈不得

限制登記」一般來說,我們都認為土地所有權人具有對土地或建物處分的權利,只要登記後即可將土地移轉給他人,或是到銀行抵押貸款等。 但很多人在土地登記時才知道,自己的土地被標上「限制登記」,好不容易談成的買賣交易就這樣飛走了!「限制登記」真的完全無法買賣嗎? 怎麼才能取消「限制登記」呢? 首先,我們必需先了解什麼是「限制登記」!

「限制登記」定義:

即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處分的權利,使土地無法移轉,或設定負擔等行為。

如何申請「限制登記」?

限制登記請求人,即債權人,向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暫時凍結土地權利狀態,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對土地使用的權利。經登記機關登記完畢後,登記名義人,即土地所有權人不能對其土地或建物做任何處分。限制登記為保全請求人的權利,因此也稱為「保全登記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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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登記

限制登記類別:

1.強制性限制登記:

不須登記名義人同意,地政機關在收到法院或行政機關限制登記要求時,就可以立刻辦理。

(1) 查封登記:執行法院因債權人的請求,依強制執行法對該不動產提出限制處分之登記。

(2) 假扣押登記: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對金錢或金錢相關的請求,確保全強制執行,避免日後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,因此對法院提出聲請,對該不動產提出設定負擔的限制處分之登記。

(3) 假處分登記: 執行法院因債權人對金錢或金錢相關以外的請求,確保全強制執行,避免請求標的現狀為日後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,因此對法院提出聲請,對該不動產提出設定負擔的限制處分之登記。

(4) 破產登記:執行法院因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,為兼顧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權利,因債務人與債權人聲請,依債務人的財產為破產宣告而登記。

(5) 其依法律所禁止處分登記:因納稅義務人欠稅,稅捐稽徵機關依納稅義務人應繳稅額的財產,通知登記機關不得使之移轉或行使其他權利。

2. 任意性限制登記:

為預告登記。須由債權人附上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後,才可以請求地政機關開始辦理。且最後必須申請塗銷登記,才能恢復對土地的權利使用權。 (更多預告登記,請詳見此篇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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