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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設通路-認定與說明

※ 私設通路-

若基地內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或共同的出入門廳,並沒有直接面臨或連接到建築線,可以直通道路時,就必須設置私設通路,以連接各棟建築物的主要出入門廳可以通達道路。

私設通路設置的目的,除了為使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能連通至道路,同時也是為了在緊急救災及消防事件發生時,可以立即通達基地內的所有建築物入口;因此基於安全考量,私設通路必須確保其通路之順暢及使用無礙,不應設置階梯等障礙性設施,尤其不能把私設通路作為庭園景觀的一部分使用,而設置花台水池等,一旦發生緊急事故時,責任歸屬恐怕很難釐清,更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。

 

※ 「私設通路」之認定說明-

(一)建築基地外「私設通路」部分,建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,其有未連接者,應得以私設通路連接後建築。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(自治條例)定有明文,是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者,該通路為建築基地外之「私設通路」,非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,自非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「法定空地」。

 

(二)建築基地內「私設通路」部分,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係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3條所稱「基地內通路」檢討辦理,至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建築執照,按同編第1條第38款規定,「私設通路」為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(共同樓梯出入口)至建築線間之通路。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35公尺部分,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。

 

所詢私設通路長度超過35公尺部分,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,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,建築基地內設置之私設通路,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,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,是否認定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乙節,如該私設通路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,自屬該建築基地之一部分。是實施容積管制前基地內之「私設通路」,如依當時法令規定檢討,雖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,亦未計入法定空地面積,惟該「私設通路」已計入建築基地範圍,自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,並屬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「法定空地」。

 

※ 基地內通路/私設通路-

該連接通路在建蔽率管制地區稱為「私設通路」,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稱為「基地內通路」。我國雖已全面實施容積管制,然而在很多地方單行法用語仍廣泛使用「私設通路」一詞,但實際上兩者在建築技術規則中規定並不相同。主要的差別是「私設通路」只有35m以內的範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,而「基地內通路」則無此規定。這在老舊的社區開發中常見,日後需要辦理法定空地分割時必須留意。

 

雖然名詞上有點容易誤解,但「基地內通路」和「私設通路」在建築基地之「內」或「外」皆可。在建築基地之「外」的通路即前面所稱,經由鄰地、具有地役關係的連接通路。當通路位於建築基地之外時,當然也就不能計入基地範圍當作法定空地使用,而是成為鄰地的「基地內通路」和法定空地。

 

有的基地雖然有臨接道路,但因為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沒有面朝向道路,也需要設置「基地內通路」來連接建築物的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(技術規則第2條)。類似的情況常見於以一宗土地申請的住宅社區。

 

※  私設道路: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皆不會記載。

1 . 私設道路為提供公眾通行。
2 . 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。
3 . 供特定人士(如社區居民)通行的私人道路,多數為自行留設。

 

依據建築法規第48條: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現為建築線。

 

第 42 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,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,由直轄市、縣 (市 ) 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。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 形,經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,其寬度得不受 限制。

 

第 48 條 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主管建築機關,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 建築線。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,從其規定。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,直轄市、縣 (市) (局) 主管建築機關,認有必要 時得另定建築線;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。

 

※ 私設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未超過35公尺部分,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。私設通路為單向出口,且長度超過35公尺者,應設置汽車迴車道;迴車道視為該通路之一部份,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:

(1)迴車道可採用圓形、方形或丁形。
(2)通路與迴車道交叉口截角長度為4公尺,未達4公尺者以其最大截角長度為準。
(3)截角為三角形,應為等腰三角形;截角為圓弧,其截角長度即為該弧之切線長。

 

前項私設通路寬度在9公尺以上,或通路確因地形無法供車輛通行者,得免設迴車道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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